天津、辽宁、江苏、河南省(市)教育厅(教委),有关高等学校:
按照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,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》(教外厅[2009]1 号)要求,决定启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工作。现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拟订并报经部领导批准的《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(试行)》,《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》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
二○一○年二月五日